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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与各项通知

如果乘客旅程之最终目的地、或其中之经停地点位于他出发地所在国家之外的其他国家,那么乘客之整个旅程将受到国际条约有关条款之约束,这些条约包括众所周知的《蒙特利尔公约》及其前身《华沙公约》及其修正案。就这类乘客而言,现行适用之条约(包括现行关税制度对有关承运之特别合同)亦将指导和限定承运人之责任范围。

关于责任限制之通知

1.   《蒙特利尔公约》或《华沙公约》将适用于您的旅程;这些《公约》亦将会指导和限定胜安航空私人有限公司(注:以下简称为“胜安”)对乘客之死亡、人身伤害、行李丢失、损坏、延误等事故之赔偿责任。

2.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之有关条文,赔偿限额之规定如下:

2.1    对乘客死亡和人身伤害没有财务赔偿限额,而且为了满足索赔者之紧急经济需要,胜安可以提前支付赔款;

2.2    一旦发生行李破损、丢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之情况,其赔偿限额为1,000特别提款权;如果您的行李的价值大于此限额,您应该在办理登机手续时通知胜安,或确保在旅行之前充分投保;以及

2.3    如果发生旅程延误之情况,其赔偿限额为4,694特别提款权。

欧洲共同体(亦称欧洲联盟)章程第889/2002号要求欧盟之航空公司执行《蒙特利尔公约》对所有乘客及其行李之承运条款。许多不属于欧盟之航空公司也选择如此做,即遵守有关运输乘客及其行李之条文。
 
3. 根据《华沙公约》之条文,赔偿限额之规定如下:

3.1   根据《公约》之《海牙议定书》,对乘客死亡、人身伤害之赔偿限额为16,600特别提款权(约20,000欧元或20,000美元);如果只是根据《华沙公约》,则其赔偿限额为8,300特别提款权(约10,000欧元或10,000美元)。许多航空公司已自愿或自动放弃这些限额,而美国的条例规定,对在美国本土出发、抵达之地区所造成之上述损失,其赔偿限额不得少于75,000美元。

3.2   对于乘客托运行李之丢失、损坏或延迟,其赔偿限额为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约20欧元);至于非托运行李,则为332特别提款权(约400欧元或400美元)。如果您的行李之价值大于此款额,您在办理登机手续时应该通知胜安,或确保在运输之前已充分投保;以及

3.3   胜安也可能会为偶尔延误而造成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适用于您的旅程的《限定条款》以及/或者赔偿限额的更多信息,可以从胜安办事处获取。如果您的旅程涉及到多家航空公司,您应该向这些航空公司逐一了解有关适用于他们的赔偿限额。

无论哪一个《公约》适用于您的旅程,如果您在办理登机手续时对行李价值做出特别申报并支付追加费用,或购买额外保险,那么您就可以获取更高之赔偿限额。另外一种选择是,如果您的行李价值高于适用的赔偿限额,您可以在旅行前充分投保。

如果实际承担运输之航空公司不是缔约的航空公司,您有权进行投诉或者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坏提出索赔。如果航空公司之名字或代码在机票上有注明,则该航空公司便是缔约之航空公司。

起诉时限:对损坏事故而向法庭提出的任何投诉,必须在飞机抵达之日起或飞机应该抵达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行李索赔:关于行李损坏之索赔,必须在收到行李后的7天之内向承运人提出书面投诉;至于对行李延误之索赔,则必须在乘客收到行李之后的21天之内提出书面投诉。

尽管我们会小心翼翼地处理托运行李,然而行李仍然会刮坏、擦破、割坏、肮脏。我们对行李之正常磨损与损耗(包括行李之突出部分如皮带、口袋、拖拉柄、吊钩、轮子等之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

有关进一步的信息,请向承运人了解。

合同之条款

1. 本《合同条款与各项通知》中所使用的“机票”一词,是指本客票和行李牌(亦称“行李托管凭证”);但在使用电子机票之情况下,则是指有效适用的行程/收据,而本条款和通知则构成其组成部分。“承运人”一词是指根据本机票对您及/或您的行李实施或承担运输义务的航空公司、以及提供这类航空运输的所有航空公司。“电子机票”一词是指由承运人或其代理发行的行程/收据、电子票券或登机文件(如果有)。“您”一词是指持本机票旅行的乘客。“我们”一词是指胜安航空(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简称为“胜安”)、其办事处、领导、雇员、服务人员或代表;“华沙公约”一词是指于1929年10月12日在波兰华沙签署的《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或于1955年9月28日在荷兰海牙修订的《华沙公约》,视两者的条款中哪一个有效。《蒙特利尔公约》一词是指于1999年5月28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签署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2. 下文提到的“承运服务”受《华沙公约》或《蒙特利尔公约》有关条款和相关责任限制之约束,除非按照两个《公约》之规定,它不属于“国际运输”。

3. 在与上述条款不相冲突之情况下,由我们或其他承运人向您提供的承运服务或其他服务应遵循:

(i) 机票所注明的各项条款;

(ii) 现行适用法律和国际公约;

(iii) 现行适用关税;

(iv) 我们的《承运条款》或本机票所注明的、为您的旅行提供承运服务的任何其他航空公司的《承运条款》,是作为其组成部分之相关法规(航空公司相关法规可以向胜安办事处索取);但是不包括在实行价目表制度的美国、加拿大及其他有关国家内的任何地方之间所提供的运输服务。

4. 我们的名称以及您可能搭乘其航班的任何其他航空公司的名称,将以简写形式在机票上注明 — 我们的全称和简写字写在我们的和其他承运人的价目表、承运条款、条规或时刻表中。我们的地址或为您提供承运服务的其他航空公司的地址,是指启程机场的地址,可以在机票上的承运人缩写名称的第一个缩写词的背面对应的位置上找到。“同意经停地点”一词是指本机票上所规定之地点,或者在我们的、或根据您的路线规定的经停地点为您提供承运服务的其他航空公司的时刻表上列出的地点。由连续几个承运人提供之承运服务,被视为单一运输作业。

5. 任何承运人在出售由其他承运人之机票时,只能以其代理人之身份行事。除非出票的承运人的识别代码出现在机票上,这种情况意味着,出票的承运人就是提供承运服务的航空公司。

6. 我们的、或任何其他您乘搭其航班的承运人的责任范围或免责条款,也将适用于我们或其他承运人之代理、雇员和代表,同时也适用于提供飞机供给我们或其他承运人的任何人(航空公司)、其代理人、雇员和代表。

7. 承运人将把托运行李将交给持有行李牌(亦称行李托管证)的人。如果您的行李在国际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您必须在发现损坏后即刻、或最迟在收到行李后7天之内向我们或造成损坏的承运人提出书面投诉;如果行李是延期交付,乘客则必须在收到行李后21天之内提出书面投诉。

8. 本机票自出售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除非本机票、我们或任何其他承运人价目表、承运条款、或相关法规中另有规定。以下所规定之承运费用可能在您开始使用承运服务之前,由我们或您打算乘搭其航班旅行之任何其他承运人所修改。我们或任何其他承运人在您没有完全付飞机票款时,可以拒绝为您提供承运服务。我们或任何其他承运人将只根据机票上所注明之地点、按照其先后顺序完成机票/电子票券所规定的运输任务,除非当地法律所禁止。

 9. 我们承诺将尽最大努力对您和行李做出合理的运输安排。我们对时刻表或其他地方所表明的飞行时间无法提供担保,而且它也不是本合同之组成部分。我们或其他任何承运人可以在未经通知下改换航班或飞机,也可以在必要时更改或删掉机票上所注明的经停地点。无论是我们还是其他任何承运人,都不对您在胜安航空公司或任何其他航空公司的衔接或转机旅行承担任何义务。

10. 您完全有责任遵守所有国家政府的旅客条例,并出示所有离境、入境及其他必要文件。您应在我们或任何其他承运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机场;如果承运人没有提供具体时间,您则应该在足够早的时间内办理离境登机手续。友善提醒:如果您没有带所有所需要的文件(如护照、签证等),您不得出发旅行。

11. 我们或任何其他承运人的代理人、雇员或代表无权变更、修改或删除本机票中的任何条款、《合同条款》或承运人的《承运条款》。

12.对从欧洲共同体(欧洲联盟)出发的、作为承运合同的一部分的航班,胜安将奉劝您在预订机票时、或尽量迅速地、或最迟在办理登机手续时或登上飞机之前,迅速了解承运人是哪家航空公司。

客舱行李限量

您的随身手提行李(亦称客舱行李)可能会被称重和测量,并且在必要时会按照有效价目表收费。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所有航空会员已达成协议,遵循以下行李规定。您可以在享受免费托运行李限额之基础上,免费携带以下所列物品登上飞机(但是需要看有关国家的具体要求而定):

  •  女士手提包、皮夹或钱包,即适用于普通旅行服装所需要佩戴之物品或装饰品(这些都不被当作容器,而容器则将被当作行李对待),
  • 一件外套大衣,
  • 一把伞或一副手杖,
  • 一台便携式电脑或笔记本电脑,
  • 一部小型照相机,
  • 供飞行时浏览的适量阅读材料,
  • 婴儿在飞机上的食品和婴儿摇篮车,
  • 可完全折叠轮椅、一对拐杖、以及/或者乘客需要依靠的其他辅助装置,
  • 婴儿摇篮车和轮椅可以在前往登机时使用,直到进入客舱为止,然后放置在飞机货舱内。

乘客如果携带婴儿上飞机,则可携带婴儿车。

至于其他物品,包括小旅行包、公文包、打字机、女士小手提包、大型照相机等,携带入客舱时需要遵循以下条款:

商务舱 - 随身行李两件,每件的重量不超过7公斤(15磅);每件行李的三边之和不超过115厘米(45英寸)。

经济舱 – 随身行李一件,其重量不超过7公斤(15磅)。单件行李的三边之和不超过115厘米(45英寸)。

基于对您的安全和对其他乘客的安全或舒适之考虑,我们或您可能乘搭航班的其他承运人,将有权决定您行李中的任何物品是否准许随身携带或作为托运行李对待。

客舱对液体物品、喷雾剂、凝胶剂(LAG)之限制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新指导方针,各个国家对携带液体物品、喷雾剂、凝胶剂(LAG)施加许多限制。欲知有关国家实行的限制详情,请浏览www.silkair.com

基于对您的安全和对其他乘客的安全或舒适的考虑,我们或您可能乘搭航班的其他承运人,将有权决定您行李中的任何物品是否准许随身携带或作为托运行李对待。

行李中的限制物品和危险物品

为安全起见,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品条例》中所规定的下列危险品禁止携带、装入或作为您的客舱行李或托运行李的一部分:

  • 装有警报装置或烟火装置的公文包和随身容器,
  • 炸药、军火、烟火、闪光装置、火器、手枪以及任何其他武器,
  • 气体(易燃、不易燃或有毒气体),例如野营用气体,
  • 易燃液体,例如打火机或加热燃料,
  • 易燃固体,例如火柴和易点燃物品;容易自燃的物质;在与水接触后会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 氧化剂(例如漂白粉、过氧化物等),
  • 有毒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 放射性原料,
  • 腐蚀性物质(如水银、酸、碱金属、湿电池等),

磁化物质以及《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品条例》中所列出的其他各种危险品。 在您旅行中必要用的小量药品和化妆用品,例如发胶、含有酒精的药品、香水等,可以携带而无须事先批准。

为安全原因 ,其他限制条例也适用。请与您的承运人核实;请勿危害您自己和其他乘客的安全。

一般信息

请记得锁好您的行李,以免不小心掉落时自动打开而导致里面之物品散落。我们和您可能乘搭其航班旅行的其他承运人,不对放置在您的托运行李或随身行李中的易碎或易腐烂物品、钱币、珠宝饰物、贵重金属、银器、可转让票据、有价证券和其他贵重物品、商业文件、护照及其他身份文件、样本(品)、药品的丢失或损坏负责,无论我们事先知道与否,除非在《蒙特利尔公约》和《华沙公约》之下,这些行李是按照国际运输部分的非托运行李(即随身受体行李)论处。

拒绝登机

(1) 由于过迟办理登机手续

即使您持有已经确认之预订,如果您没有在规定的最后期限之内办理登机手续,那么您可能会被拒绝登机,而您的座位也可能会被安排给其他乘客。胜安航班办理登机手续的最后期限,在不同的机场不尽相同。有关办理登机手续的最后期限的信息,请您通过我们的网站、我们在当地的办事处或机场办公室获取。

(2) 由于超额预订

为了尽可能减少由于乘客“没有出现”或“误机”(No show)带来的影响,也为了让急需乘搭航班旅行但可能无法如愿以偿之乘客提供乘坐机会,胜安和其他您可能搭乘其航班旅行的航空公司可能会超额发出机位,而已经确认有效预订之乘客有微小的可能性得不到座位。在多数情况下,如果您非自愿而被拒绝登机,您有权获得赔偿。有关赔偿计划的详细资料,请向承运人办事处索取。有关承运人公布的登机先后秩序的信息,按照现行法律的要求,承运人在拒绝非自愿者登机之前,应首先征求自愿者之意见。

乘客之身份证明

您可能会被要求出示适当的身份证明,然后才被允许登上胜安航班或任何其他承运人之航班。

重要事项 - 行程之更改

我们不要求乘客重新确认他的启程或返程航班之预订,除非我们有另行通知。但是,如果您想更改行程或旅行计划,或者如果您不能按照原订行程上飞机,那么请您与代理人或胜安的机票预订处/售票处联系,否则您的行程中的其他预订部分会被取消。

关于未经胜安授权而售出的机票不被承认的重要通知

胜安不接受非胜安航空公司或其授权之旅行社出售或转售的有关承运服务的任何机票。乘客应该仔细地检查机票,尤其应该认真地阅读本《合同条款与各项通知》。

票联顺序

飞机连券票只能按照其顺序使用。如果您的飞机连券票没有按照顺序使用,我们有权自行决定拒绝向您提供承运服务或重新核算您的机票费,除非当地法律另有规定。

退款

我们保留只向机票上注明其姓名的人、或最初购买机票者支付退款之权利,并保留拒绝对在机票截止日期30日后的机票办理退款手续之权利。

重要事项 — 请为您的行李贴标签

为了便于识别,请在您的行李内部和外部贴上标有您的姓名和地址之标签。姓名标签可以从胜安办事处或任何登机柜台获取。

拒绝承运之权利

如果基于安全之考虑或为了其他乘客的舒适和方便,我们决定有必要采取行动时,那么我们或您预订乘搭其航班旅行的任何其他承运人可能会拒绝向您以及/或者您的行李提供承运服务,或将您以及/或者您的行李从航班上拿下。如果您或其他乘客的行为对安全、正常秩序、或乘飞机之有关纪律构成威胁,或对乘客或乘务人员造成危害、不便或骚扰,那么您或任何其他乘客将会被拒绝搭乘航班,或被赶下飞机。

关于机场税、费用和收费

本机票票价可能包括政府有关部门、机场当局或承运人所收取的机场税、附加费和其他费用在内。这些机场税、附加费和费用可构成航空旅行费的可观部分,要么已包含在本机票的票价之内,要么已显示在机票中的“税收”(TAX)栏里。您可能还被要求缴纳还未征收的税务、附加费和其他费用。有关详细情况,您的旅游顾问会向您解释。

乘客之个人资料

我们制订了乘客/顾客个人资料隐私条例(请浏览www.silkair.com)。但是敬请注意,政府有关部门可能会要求我们提供有关乘客之个人资料,或允许他们进入我们的乘客/客户资料库。

中断条款

如果本《合同条款与各项通知》或《承运人条款》的任何一个条款无效、非法或无法执行,那么本《合同条款与各项通知》或《承运人条款》的其他条款不受这条的“无效、非法或无法执行”的条款的影响;这意味着,其他条款仍然有效,而这个“无效、非法或无法执行”的条款则不构成《合同条款与各项通知》或《承运人条款》之组成部分。

 

如果本条款的任何翻译版本与英文版本存在出入,则以英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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